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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条款有争议 支持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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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民高林投保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不到两年,即被查出良性脑肿瘤。此后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却被保险公司以其肿瘤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两个条件为由拒绝,双方为此成讼。

  另外,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内容的约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责任自动终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合同终止后其多交纳的上述金额保险费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签订合同应诚信申请理赔需及时

  “目前保险合同一般由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人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应当注意四点。”和平区人民法院于筱江法官提醒投保人,“第一,签订保险合同前一定要看清各项条款,对于不清楚的地方要请保险公司逐条解释,这也是保险公司的义务。第二,投保人应做到诚信投保,这样出现问题时才能做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第三,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要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只是先进行口头申请,就会像本案中的高先生一样,一直被保险公司拖延,直到四五年后才能得到理赔。第四,一定要保存好各类证据,如缴费的单据、医院的诊断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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