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3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纳入全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总体规划,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结合,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分类指导,以基层、农村、贫困残疾人为重点,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建立起我市残疾人“两个体系”的基本框架,使残疾人的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二、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将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逐步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一)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提高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加大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在低保重度残疾人享受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贴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建立市、县分担机制,确保应补尽补。逐步建立按残疾等级实施分类救助的生活补贴制度。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实施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坚持“救早、救小”原则,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力度,大病救助、医疗救助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低保重度或贫困残疾人大病住院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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