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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为何设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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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其他四种保险已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框架。但基本医疗保险具有一些独到特征,如在覆盖范围上,它是五大保险中最广的一个,所有单位和群体都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有医疗保障权利;在待遇享受上,它既有像其他保险一样,在职时先履行缴费义务,达到退休年龄后直接享受保险待遇的地方,也有缴费当年就可以拥有个人账户、分享住院统筹的保险待遇。因而,笔者认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仅要计算缴费年限,而且还要体现自己的特点。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思考

  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0年的改革实践来看,设定缴费年限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有利于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有利于保护参保人员的积极性。但在设定缴费年限过程中,笔者认为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相融性原则。养老保险设定了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和年龄条件,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享受2个月的生活补贴,这两个主要社会保险都设定了一定的缴费年限,因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设定要与养老等其他保险相衔接,除了规定最低的缴费年限条件外,还应承认1997年以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即既要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规定,也要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限制,从而有利于五大保险协调发展。

  一致性原则。权利与义务对等,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实践,一般都是先缴费后划分个人账户,再分享社会统筹待遇,但还不能完全体现享受待遇和缴费义务的一致性,即缴费年限的长短与退休后个人账户的多少和社会统筹待遇的高低没有关系。因而,笔者以为在设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时还要考虑这一点。

  强制性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相融性和一致性原则,只是从推动参保和调动参保积极性方面设计,而强制性原则却是体现了国家立法和政府举办的特点。根据这一特点,应当说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什么时候参保,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就应该什么时候参保,如我们统筹地区是1997年1月1日开始基本医疗保险改革,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3年7月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那么在缴费年限设定上,就要强调1997年1月1日和2003年7月的应参保对象都应该连续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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