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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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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3年11月25日,余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安顺分公司)投保了1份保险金额为1万元、缴费期限20年的康宁终身保险,并附加投保1份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元。2003年至2007年,双方正常履行了合同。
  二是保险公司在产品停办前应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和化解,停办前应督促各级分支机构做好客户的通知解释服务,依法依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在维护好客户权益的同时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三是此案暴露出各级管理人员乃至具体经办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比较淡薄,从二审法院认定看,其紧紧抓住了保险公司未依照合同提前书面履行告知义务的硬伤,这也是导致公司本案二审败诉的一个关键因素。为此,加强保险公司相关人员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十分必要。

  四是本案未能在审判环节妥善处理纠纷,有效化解矛盾,导致最后无法执行法院判决,也暴露出涉案公司相关法务工作薄弱。加强保险公司法律事务建设,打造一支经验丰富、素质较好的法务队伍,充分发挥法务人员在保险合同纠纷处理、乃至在诉讼中的沟通协调作用,具有十分现实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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