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缴费的规定不太合理
《办法》第十六条拟规定:“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统账式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拟规定: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其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月计入个人账户。第三十一条拟规定: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死亡的,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尚未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专家认为,一次性缴费中本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参保人突然死亡时,将其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似乎不太合理。
(来源: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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