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黎先生,去年年底投保重大疾病险,投保时无疾病告知,相关条款约定等待期为3个月。今年3月其在单位体检中查出患有疾病需住院治疗。本月出院后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险和住院补贴的理赔,遭到拒赔。保险公司此举是否合理呢?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健康险的时候,应该注意等待期的期限,了解自己保障权益的实际开始和结束时间。
1“观察期”内疾病拒赔
记者就黎先生的问题咨询了某保险分公司保险顾问胡珂,她解释说,购买健康险都会设有一个等待期,也叫做观察期。目前市场上,健康险主要分为重大疾病险和一般住院险两类,前者的观察期一般在90天到180天之间,后者的等待期多在30天到90天之间,具体各家保险公司的险种会略有差异。如果保险责任发生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理赔责任。据悉,《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规范了保险合同设立疾病保险责任“观察期”的行为。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应针对不同的健康险产品,订立不同时间的“观察期”,相应的费率也会有所不同。
胡珂表示,尽管黎先生住院接受治疗是在3个月的等待期之后,但健康险所承保的风险实际应该为疾病的发生。黎先生的疾病发现后,马上进行门诊治疗,即可认为保险事故是发生在等待期之内的。不过,“观察期”内疾病拒赔,并不意味着健康险保险合同失效。事实上,如客户因“观察期”内的疾病未得到保险公司赔付,仅是指“观察期”内的疾病不在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只要客户以后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仍会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2读懂“等待期”
无独有偶,郑州市民陈先生于2009年5月购买《X终生寿险2007》、《XX附加XX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XXXX健康保险2007》。经过体检,保险公司顺利承保。
不过,2009年7月,陈先生突然感到身体不适,检查结果为他患上了淋巴瘤。这是一种发病急且恶性程度高的疾病,陈先生随即被安排住院接受治疗。两个月前陈先生所购买的保险能否对他身患重病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接到客户家属的理赔申请后,马上进行了案件审核,最终认定客户所患的疾病属于《XX附加XX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但遗憾的是,陈先生患病时间恰巧发生在保单生效90天等待期内,按条款约定,他无法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但保险公司需退还其1.2万元保费。陈先生还投保了《XXXX健康保险2007》,由于条款约定等待期为30天,公司审核后认定符合保险责任,且已经超出观察期时限,可以给付医疗费用理赔金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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