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新医改还有很多细节性工作需要政府、卫生、医药与患者去做,那么,从新医疗改革全局来说,怎样落实制度才能保证新医疗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呢?
第一,成立药监会将是新医疗下一步改革的重头戏。前面也说过无论北京还是上海采用不同办法对公立医院进行“管办分离”无疑都是成功的,这充分说明管办分离的方向是正确的。但是这种因地制宜的管理机构如果要全面完整地落实宏观层面的区域卫生规划、规范公立医院行为、监督多方关系(制药企业、医生、患者、保险公司)等重大政策就显然不够了。就像2003年应对SARS一样,卫生部一家的力量显然不足以应对。
因此,建立一个全国层级的医药卫生监督管理委员会来统一执行我国医药卫生领域的监督管理事务工作就十分有必要了。具体如何构建呢?可以将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等职能)、卫生部(药政司等主要职能)、国家工商总局(药企处罚权等)、发改委(药物定价权等)、保监会(监督部分中标医疗保险公司等权力)、人力资源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权等)赋予给药监会,以保证其能够正常履行对我国的公立医院、制药企业、医疗保险公司以及医生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在保障医疗水平上升的同时,推动一个更加和谐卫生医疗服务体系的建立,保证我国新医疗改革能够顺利进行。
第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保险制度,杜绝药、医、患、保四者之间的利益结盟现象。我国目前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存在难以监督医院侵蚀医保和患者钱财的冲动、利益驱使医患合谋侵蚀医保基金等问题,直接导致了医保费用的严重浪费和超支,降低了医保使用效能,破坏了医保收支平衡,助长了医保定点医院浪费腐败等行为,而现行医疗保险运作机制对这类医院基本上没有约束力。2006年8月4日《焦点访谈》报道哈尔滨传染病医院私改病人的肝功能化验单,使一个健康人在传染病医院无缘无故的住了38天的院,还白白的花掉了3900多元。
因此,针对侵蚀医疗保险基金的不法利益行为,可以对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中的投保选择权这样加以完善。可以由药监会鼓励制药企业、保险公司、医院医生和患者建立这样一种服务选择权:首先,药监会提供几十家具备提供医疗保险的公司,这些公司将不高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价格的药品从制药企业手中提供给医院医生选择使用,患者可以将自己的医疗保险投放在能为自己提供低价药品与低价保险的标的公司,并要求与标的保险公司、医生之间签订一个三方服务接受合同。服务期限视患者自身需要分临时、短期和长期三种,合同本身是一种患者人手一份的强制合同,就像交通强制险一样是必须的。如果患者认为哪家保险公司的保费较低就选择它,哪位医生服务贴心到位就选择他(她)。运行患者在一定时间之后换保险公司与注册医生,同时,药监会还会根据患者每年减少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程度给予一定的优惠。这样建立的竞争性交叉监督关系就可以保证患者为整个社会省下巨大的医保费用,同时杜绝药、医、患、保四者之间的利益结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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