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逾期未换证为由,对4万余元的商业险拒绝赔偿。近日,安徽宣城宣州区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为商业险仍需赔偿,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合计10万余元。判决后,保险公司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2011年2月7日,周某驾驶轿车与刘某发生事故,造成刘某受伤。周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该轿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庞某。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保险50万元。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周某、庞某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余元。另查,周某的驾驶证系到期后未换证,事故发生后,周某已向公安管理部门申请换发了新的驾驶证。
保险公司答辩称因周某的驾驶证逾期未换证,属于商业保险免赔范围,且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上也明确表示,驾驶证应按照规定审验和换发,故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且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周某已向公安管理部门申请换发了新的驾驶证,新的驾驶证的时段包含了出险时间,再者保险条款规定,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的表述,其含义不明,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外,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遂作出以上判决。
称加油站失误致起火
被烧伤起诉索赔偿
本报讯郭女士称她到加油站给汽车加油时,因加油站员工操作失误导致油汽起火,郭女士左手前臂被烧伤。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郭女士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起诉到丰台法院索要赔偿。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郭女士起诉称,2011年5月16日中午,她开车到被告在六里桥的加油站加油。按照加油站员工的指挥,郭女士将车停到指定位置,熄火断电后开启邮箱外盖。加油站员工在打开油箱盖接过郭女士的加油卡时,油汽突然起火,将郭女士左手前臂烧伤。后加油站将火灭掉并要求郭女士交了灭火费,郭女士叫来爱人将其送到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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