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保进入全国推广阶段,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8月30日,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保部、民政部和保监会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提出指导意见。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要求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大病保险采用“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方式。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筹资管理,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具体来说,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该模式近年来在我国湛江、太仓等地已有试点。
保费贡献可观,除大病保费保费外,保险公司还可进行客户的二次开发。1)在筹资方面,各地可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等因素,确定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2)《意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可以获得客户资源,对客户进行二次开发,发展商业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多种健康险产品。3)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筹资额分别为594亿和2048亿元,假设其中15%用于购买大病医疗则保费收入为396亿元,再考虑客户二次开发1:1的带动效应,总保费收入可达800亿元左右,占2011年人身险总保费的8%。
盈利性有待观察。1)大病保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最多只能做到“保本微利”,初期有可能出现亏损。一方面,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另一方面,政府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且相关信息需向社会公开。因此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方面可能取得的利润非常有限。2)除高端医疗险外,商业健康险近年来盈利性欠佳(专业健康险公司普遍亏损),在获得可观保费的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应更为关注健康险产品的盈利能力。3)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程度决定健康险的盈利能力。申银万国认为,健康险亏损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利益不统一,此次《意见》指出商业保险机构要与卫生、人保部门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未来健康险盈利可能出现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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