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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并非保死不保生 原位癌不在理赔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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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在南医大江宁分院住院的徐女士遇到了件犯愁的事儿,今年3月她被查出胃癌早期,手术化疗共花费十多万元,徐女士想到自己曾经买过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便赶紧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徐女士的病情属于原位癌范围为由,不予理赔。
  重疾险并不是“保死不保生”

  “原位癌就不是"癌"吗?原位癌不保,等到原位癌发展到了癌症(恶性肿瘤)再给予理赔,那么真正到恶性肿瘤时有几个能活下来的?说白了,我们这些投保人买的保险就是死了才能拿到钱不是吗?”市民徐女士郁闷地说。

  从医学的角度来说,原位癌是恶性肿瘤的最早期,治愈的机会只是接近百分之百。但若原位癌不及时加以治疗,发展成浸润性癌,将会严重威胁患者的生命。也就是说,原位癌并不是治愈率百分之百。

  同时,从治疗成本来看,原位癌也比浸润性癌要低得多,如早期宫颈癌治疗费用仅需3,000—10,000元,而若发展至浸润性癌的治疗花费则高达5-20万元。因此,从“病情严重”和“花费巨大”两个指标来相比差距较大,原位癌的患者最需要做的是早发现早治疗。因此在2007年8月1日,保监会在全国统一理赔大病条款的基础上又放宽了赔付标准。

  针对这一政策,一些合资寿险公司在重疾险中,推出了为轻症重疾及时提供援助保险金,并逐渐将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从基础保额的20%提高到25%。而这里轻症重疾中包括了非危及生命的5种常见轻型癌症(包括原位癌等)。也就是说,投保人一旦得了“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良性脑肿瘤”(包括原位癌等),在前期的治疗中,保险公司可以先给患者一笔援助金,让患者及时治疗看病。

  [法眼]

  法律倾向保护弱者

  那么,就徐女士遇到的问题,保险公司的条款是否是霸王条款?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南京志仁律师事务所的封顶律师,封顶认为,首先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其中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维护公平、保护弱者角度,对格式条款予以了限制。

  首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要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醒对方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就这一条而言,人寿保险作为格式条款提供者,有义务对保险条款中相关的医学名词,保险术语等专业用语向投保人作出具体告知和解释说明。并且,徐女士在这份保险合同签字前,应该有权利从保险代理人那得到一份双方签字的“告知书”,不该在病后申请赔偿时才得知原位癌不在该保险保障之内。

  而该事件中,徐女士就是吃了这方面的亏,原本以为购买重大疾病险,可以减少自己今后在患癌症这类重大疾病时的巨大开支,却因为不理解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术语以及忽略了相关细节,使得自己原本的投保目的落空,那么对于投保人来说是不公的。除此之外,封顶律师认为,“原位癌”作为一个医学名词,在医学领域的解释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争议,那么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对于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也是必然的。不过,最终,将会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角度倾向于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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