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绝对费率低廉的原因,也是因为其本身没有保额,用的是主寿险的保额。上面提到的“30岁男性,10万元保额,交费期20年,年交保费不过几百元”的原因就在于此。
“额外给付”不保障身故
“那如果把这重疾保险金赔付了,主寿险的保额就要相应的降低了?”
是的。
“这多亏啊,那我还是买第二种——保障终身的重疾主险吧。”
完全可以。
所谓的终身重疾主险,但其价格是跟“终身寿险+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组合险的价格一样的,有些公司的费率还要高一点。投保人一旦患重疾获得赔付保额,合同即结束;或者投保人身故获得赔付保额,合同结束。
换句话说:投保人患重疾或身故,也是只能择其一赔付,不可能赔两次的。
其实,只要是具有“身故”、“重疾”保障的重疾险,不管其是组合险还是主险,也不管名称如何变化,都是可以拆分成第一种表现形式的:“终身主寿险+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因为有了保障身故责任,就要收取寿险费用;有了保障重疾责任,就要收取重疾险费用。这是保险公司的基本定价原则,保什么就要收相应的钱,决不会白送的。
与“提前给付重疾险”相对应的,叫做“额外给付型重疾险”。
提前给付重疾险本身没有保额,用的是主寿险的保额。赔付重疾保额后,主寿险的保额要相应下降。额外给付型重疾险,则是自身带有保额的,赔付后,主寿险的保额不变。
额外给付型的重疾险,条款里都会有这么一条:被保险人需在确诊重疾后30天(有的公司是28天)还生存,本公司赔付重疾保险金。
为什么呢?很简单,因为这个额外给付型的重疾险费率里,没有收取寿险的保费,所以就不保障身故责任。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