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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巨灾人身意外及医疗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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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期,洪水不断,地震连连,一时间,巨灾保险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和议论。专家表示,为完善巨灾医疗保险,国家应对巨灾人身意外及医疗险进行政策干预,有以下五种干预方式。

  政策性保险系指一国政府基于政策性因素,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在政府干预之下开展的一种保险;它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国家为促进有关产业的发展,或者分散特定的风险,运用政策支持或财政补贴等手段以保护或扶持某一风险转移或行业发展的政策行为。政策性保险一般具有非盈利性、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以及立法保护等特征。政策性保险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型。社会政策保险即社会保险,它是国家为了稳定社会秩序,贯彻社会公平原则而开办的,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经济政策保险是国家从宏观经济利益出发,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实施保护政策而开办的保险,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存款保险等。国家也可以根据需要,将特定的行业、标的和风险保障等纳入经济政策型保险范畴,如地震和洪水等巨灾保险等。

  按照现行相关保险政策和理论,经济政策性保险经营的内容是一种非人身保险业务,所以,巨灾人身意外及其医疗险不属于经济政策性保险,而社会政策性保险也没有将其归入名下。如果保险意识和购买力都较强,的确不需要实行经济政策性或社会政策性巨灾保险。但是目前在我国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缺失的最为关键原因是其全部按照商业保险方式提供,没有按照政策性或社会政策性巨灾保险建立相应的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方案,没有考虑其具有公共产品成分的特性,没有建立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法规和制度。建议根据政策性保险的概念和分类,将巨灾意外及其医疗保险列入社会保险范围。

  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是否缺失、发展好坏关键取决于这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法规和制度。既然巨灾意外医疗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就要求政府在这一领域发挥其应有的角色和作用,必须制定专门的经济政策性或社会政策性巨灾意外医疗险法规和制度,这是开展的前提,也是对巨灾意外医疗险干预的一种形式。

  对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具体干预的方式一般有如下五种。

  (一)巨灾意外及其医疗保险的供应干预

  巨灾意外及其医疗保险的供应干预分两种情况来研究:归类于经济政策性保险或归类于社会保险。

  即使巨灾意外及其医疗险归类于经济政策性保险,仍然需要政府和市场密切合作。这是因为无论是私营保险市场还是政府,都不是解决巨灾保险问题的唯一主体;只有双方组成联合体,公平、公益、效率才不会偏失。政府和市场合作的一种方式是建立巨灾风险新型共保体。其完整概念是指,在确定的巨灾保险区划内,所有利益攸关方组成风险共同体,即政府财政发起出资组建共保体、并是最后的财务风险承担者,国内所有保险人出资参加共保体、并与相关方一起组成经营管理层受托经营管理,实施强制保险、被保险人参与分担风险、比例自保一部分。国外的巨灾地震住宅风险共保体、巨灾台风住宅风险共保体等都是这种形式的实例。巨灾风险新型共保体主要应用于非人身保险中。考虑到巨灾人身意外伤亡主要是由地震等巨灾风险造成的,所以也可以由巨灾地震风险共保体提供保障。当然也可以比照巨灾风险新型共保体的概念建立其自己的共保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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