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规定,已办理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老工伤人员,或者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中,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目前尚未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手续,但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都可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因工死亡的人员,其死亡当时属于供养亲属范围、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退休、退职),不属于纳入统筹管理范围的对象。
老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包括老工伤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以及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复发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按《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原已在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过劳动能力鉴定且伤情未发生变化的,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
办理纳入统筹管理手续后,老工伤人员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申请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鉴定结论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鉴定结论未改变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未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申请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鉴定结论改变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鉴定结论未改变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通知》实施后,不论老工伤人员是否办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手续,其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待遇标准的调整,均按《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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