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我国目前对中小学生平安险采取的是自愿投保原则,对学生的情况审查采取询问式。此案中保险公司没有采取询问式审查学生的投保情况,而是委托学校办理投保有关事宜,违反了我国保监会发布的有关通知精神,故其要求撤销在2004年与小李订立保险合同的请求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李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未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故判决小李2004年度所支付的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遂作出上述判决。
专家点评
在保险行业,学生幼儿平安保险被简称为“学平险”,费率低且承保手续简便,是商业保险中最具有公益色彩的保险产品。2003年8月12日,为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我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学生平安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对学平险投保事宜予以规范。依据《公告》,学生及学生家长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学平险。
本案中,保险公司委托学校办理投保相关事宜的做法违反了我国保监会发布的有关通知精神。但须强调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而保监会发布的通知仅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其规范的违反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涉案当事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依然是有效的。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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