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商业广告的“理赔时限”允诺不构成要约。这是因为“理赔时限”允诺对于保险标的、承保险种、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内容均没有确定,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及保险责任的承担没有重大影响,不满足“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的条件,故不构成要约。
“理赔时限”允诺
构成保险人合同约定义务的条件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受广告内容吸引提出投保要求是“要约”,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
1.保险合同中如果包含“理赔时限”允诺内容,“理赔时限”允诺便构成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义务。
保险合同是一个书面文件的组合,有关“理赔时限”允诺的内容,可以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也可以记载于宣传资料之上并作为保险合同附件而存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须明确约定宣传资料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只要有证据证明保险合同双方将该部分内容以书面形式记载于保险合同之中,便构成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义务。
2.保险合同中不包含“理赔时限”允诺的内容,“理赔时限”允诺的内容不构成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义务。
“理赔时限”允诺
对于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分析
基于诚信原则,仅是要约邀请的广告内容对保险公司一方有商业道德层面的约束力,无法律约束力。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内容对双方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1.如果“理赔时限”允诺构成保险人的合同约定义务,那么,对于保险公司有法律约束力。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时符合“理赔时限”的条件,而保险公司未在“理赔时限”内履行义务,那么,根据《保险法》第23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的规定,保险公司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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