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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德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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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在进行当中,而外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又是怎么样的呢?对我国医疗保险改革有哪些启示呢?以下是专家谈德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相对平衡。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还体现在筹资方面讲究公平,而在支付方面追求效益的原则。德国法律规定,所有参加法定和私人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权拒绝保险公司的任何形式的风险评估,任何医疗保险机构都不能在参保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及家庭成员数量方面设限。此外,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家庭和未成年子女可自动成为被保险人,不必额外缴纳保险费就可享受同实际参保人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这意味着所有参保人员的权利都是一样的,体现了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同时,德国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各承担50%(退休后由原雇主承担的部分则改由养老基金承担),医疗保险费一般平均为工资的13.9%(2007年),即经济收入是决定参保人缴纳保险费多少的唯一因素,它与享受医疗保险的程度毫无关系,任何缴纳了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都有同等享受医疗待遇的权利,这使医疗保险基金得以在不同人群中实现互助共济的目标,从而充分体现社会医疗保险的公平。

  在强调公平的前提下,德国医疗保险制度也注重效率。德国政府积极鼓励多元竞争和强调自我管理。德国医疗保险制度在自主经营、自我管理和自负盈亏的政策指导下,鼓励各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竞争,使参保人可自由选择参保机构来刺激竞争和削弱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权利;自我管理原则体现在各医疗保险机构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只有监督的责任,并赋予所有参保人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和权利。因此,自我管理的原则能更多考虑相关者的利益,直接、清楚地表达对医疗保险的需方要求。

  责任明晰。德国当前共有医院2300余家,按财产关系可分为公立医院(40%)、教会医院(24%)和私立医院(24%)等类型。按照床位分,800张以上的医院有99家,其中仅7家是1500张以上集医、教、研于一体的国家医学中心。由于转诊制度的限制,一般病人不能到这些大医院去治疗,而是到全国各地的1900家(占医院总数的83%)社区医院解决基础医疗服务的问题。此外,德国的医院都是非营利性的,州政府和保险公司的投入是其主要的经济来源。

  虽然德国政府在医疗保险制度中起到协调各方利益和控制医疗费用的重要作用,但对医疗保险管理一直都是采用自主管理、鼓励竞争的模式。强调社会互助,政府不参与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事务,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设计制度和制定相关法律,当发生医疗保险纠纷时,承担调节及仲裁的责任。德国政府的协调能力使德国医疗保险制度得以顺利发展和完善。因此,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体现了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政策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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