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的这种承办方式,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指导下,结合中国当前国情,对公共服务管理和运行模式所作的大胆探索与创新,国际上先例并不多。采用这种方式的基本想法是,在以保公平为基础和目标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市场竞争在提升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
四、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有哪些明确要求?
为保障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商业保险机构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的大病保险保障,《指导意见》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坚持政府主导,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以及监管指导。商业保险机构按照政府的要求,为参保群众提供大病保险保障。
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要求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等。二是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要求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三是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
五、如何实施有效监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惠及全民,要把这件好事办好,加强监管尤为重要。这项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多方利益,要形成部门联动、全方位的监管机制。
第一,加强行业监管。保险监管部门要从行业监管的角度,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等行业监管。对无故拒绝赔付等情况,要坚决加大查处力度。
第二,注重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并维护参保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财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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