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年金将决定团体业务的未来
作为团体保险业务的主流方向,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经波折,政策瓶颈的压制作用则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方面我国保险公司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积累大量的精算、IT、营销、财务、投资方面的专业人才,具备了提供企业年金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能力;另一方面在新型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中企业年金有不可替代的支柱作用,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其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然而由于存在诸多政策瓶颈,使得企业年金的潜在需求迟迟难以转化为实际需求。据陈文辉在《中国寿险业的发展与监管》中的研究成果,以2000年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假设5.2%的工资增长率,在免税上限为4%的情况下,2001年的养老金需求为438亿元。专家们也据此大胆预测,2005年中国企业年金的实际需求为1000亿元/年。但统计数字表明,2001年全国保险市场企业年金保费收入为100亿元,根据通常的团险作业经验推断,这其中通常包含部分长险短做的资金型业务。
1.政府在促进企业年金方面应有更积极的动作。首先要研究和解决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税收优惠或豁免政策是政府对企业举办企业年金最重要、最主要的支持、鼓励手段。国外大部分国家在税法中为企业年金设立专门的条款,对发展企业年金实施免税鼓励政策。我国目前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远远低于国际上的主要国家的可税前列支比例,如德国为10%,美国为15%,加拿大为18%,澳大利亚为20%;而在养老金的投资收益方面,西方国家一般都实行免税,我国目前除了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外,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尚无免税的规定;另外在受益人享受企业年金时,是否应该缴税在我国的税法中也未作明确的规定。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在企业年金中的税收政策加以明确。其次,政府应运用法律手段宏观调控和规范企业年金。一是规范企业年金的筹资。从立法角度确定企业年金的筹资方式、方法及筹资比例的限制。二是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与经办机构,对相关的管理、经办机构的资格进行审定和监管。三是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与运营,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对投资范围,运营方法进行必要的调控。最大限度地控制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风险。同时,政府在企业年金的管理调控中,应避免权力重迭,各有侧重,相互制约。在涉及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政策制定、宏观调控、运营监督等方面,政府各部门应进行职能分工,有效协调。
2.调整和完善企业年金管理体制。2004年以前,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体制是按照1995年原劳动部制定下发的《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规定运行的,大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也有少部分由企业自办、商业保险公司或工会经办。经过10余年的运转实践,这种管理体制亟待调整,逐步走上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和管理轨道。劳社部两个办法的公布,搭建了企业年金的基本制度框架,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存量企业年金如何逐渐走向规范。首先对于已介入企业年金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限定时间或是脱离原系统并通过相应的资格审查、履行必要的登记注册手续,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或是将所管理的企业年金业务转移给保险公司等符合资格规范的管理机构。我国社会保障机构管理企业年金是一种特殊条件下的现象,目前我国社保机构本身已不堪社会保险改革的重负,它们不应再继续同时承担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职能。其次,对于行业组织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鉴于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是以行业为主,并且在管理机构、专业人员都具一定规模的情况下,其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可通过整顿、改造、规范逐步达到符合国家企业年金管理资格审查条件,实现规范化管理的目标;或同样也可以转移给保险公司等专业的年金管理机构。而对于银行、寿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保险机构从其性质说具备经营企业年金的专业条件,但应当通过必要的清理和资质检验后,按监管权限分别申请兼、专营企业年金管理经营活动,担当企业年金运营中各自的角色。另外,对于工会组织举办的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从其性质说具有企业年金性质,因此,其管理经办机构也应当与工会脱钩,按照我国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应的资格申请,走规范化管理之路。
3.与资本市场实现有效结合。企业年金要在我国取得大的发展,除了有良好、完善的政策支持和法律环境,其最为关键的条件是能否与资本市场实现有效结合。我国企业年金是采取个人账户管理的完全积累的基金制模式的特点,它与资本市场具有天然的联系:资本市场为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提供了可供运作的空间,企业年金的发展离不开进入资本市场的有效运作,因此国家必须通过明确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为企业年金进入资本市场投资运作建立便利、稳妥、有效的机制,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有效增值。企业年金则由于其巨额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其入市运作不仅大大地增加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对仍强烈表现为资金推动型市场的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走高有正面作用,而且为资本市场增加了一类稳健的机构投资者,有助于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甚至通过介入公司治理从而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组合偏向期限的长期性特点更能使资本市场进一步趋于稳定。
4.与员工持股计划有机结合起来。员工持股计划(ESOP)是西方国家的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探索出来的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早在1974年,美国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就把员工持股计划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英国1985年《公司法》也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概念,并在税收上给予支持;德国、日本、瑞典等国也有推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相应措施。
鉴于我国原来实行的“企业内部职工股”的做法表现出强烈的短期福利特点,没能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的,在重新设计企业年金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如何结合的问题上,应以形成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共同体、增强企业凝聚力和为员工提供有吸引力的退休收入保障为基本出发点,站在新的高度,从新的角度,设计企业年金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有机结合的“员工股权年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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