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危险选择的对象基于团体。
团体保险的保险人在承保时选择的对象是团体而不是个人。因此,进行对象选择的重点是审查团体的合法性和团体成员的比例。投保团体中参加保险的人数,与团体中具有参加资格的总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保险人规定的比例。通常规定,如果团体负担全体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人必须全部参加;如果团体与个人共同负担保险费,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合格人数的75%以上。
被保险人不需体检。
2.团体保险的保险费率低。
由于团体保险的保险手续简化,节约了大量的费用,加上团体保险的死亡率比较稳定,不会高于个人保险的死亡率,因而费率低于个人保险的费率。
3.团体保险采用经验费或由于针对团体设定保险费率。
团体保险的团体死亡率随团体人员的工作性质不同而不同,因此,不同方向类别的团体适用不同的费率。该费率根据投保团体的理赔情况制定,为经验费率。
4.团体保险使用团体保险单。
团体保险使用的保险单为团体保险单,不再针对单个的被保险人分别开立保险合同。通常,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通过投保人或专门的账户进行,不直接面对单个的被保险人。
5.团体保险的保险计划具有灵活性。
团体保险的投保人是单位团体,保险人对于团体保险给予一定的灵活性。如在保险期限上,可以是定期、终身、定期与终身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在保费缴纳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是趸缴、分期缴纳、趸缴与分期缴纳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缴费等多种缴费方式;在被保险人方面,被保险人可以是确定的个人,也可以是约定条件下不确定的个人;在保险金的给付上,可以是定额给付,也可以是根据被保险人不同而不同的非定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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