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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带来的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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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带病投保”一直被众多保险公司列入“免责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据此就拥有了尚方宝剑,一旦错过解除合同的法定期限,保险合同将继续有效,“免责”不再是护身符。

  两次过堂上诉人终获赔

  原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但吴六英得到另一保险界人士的提醒,今年1月10日,她将保险公司告到了自贡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要求赔付意外身故13万元及利息、医疗费4943.81元及利息,给付违约损害赔偿金1000元。

  是次庭审中,法院认为,吴六英明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不足2个月内曾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陈旧性肺结核,但在投保时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二款和第四款等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亦不予退还保险费。

  一审败诉后,吴六英继续上诉。“保险公司在知道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后,是否已在法定的30日之内作出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是本案的关键。”委托代理人701保险维权工作室李斌告诉记者,《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贡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吴六英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员递交了杜树怀因摔伤住院理赔的全部申请材料,包括有杜树怀患有癌症的诊断记录,但是保险公司未及时进行审核。

  杜树怀死后,吴六英再次提起索赔。自贡中级法院认为,根据这些索赔资料,保险公司就应当知道有解除事由出现,但直到8月18日才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限,解除权已消灭,根据合同的约定,应予以赔偿。

  不过,法院认定杜树怀并非意外死亡,故不支持吴六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死亡保险金3万元的请求。另外,按保险合同约定,吴六英要求赔偿的医疗费中应扣除新农合补偿,社保范围以外的自费项目以及医疗费基数。

  最终,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上诉人身故保险金10万元和医疗保险金2737.15元。至于违约损害赔偿金1000元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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