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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赔偿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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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准备的证据有: 1、保险合同或保险收费单,用以证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法律关系。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法身份的证据材料,身份证,户口簿。

  因此,在处理人身保险理赔事宜时,只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能够确认保险事故及相关费用已经发生,保险人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不应以被保险人是否出具相关的原件为必备条件。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保险人只有在相关法律和保险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拒赔。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人免责条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未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理赔。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准备的证据有:

  1、保险合同或保险收费单,用以证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法律关系。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法身份的证据材料,身份证,户口簿。

  3、保险事故责任认定书。例如,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被保险人应该提供由交通管理部门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及损害赔偿调解书,用以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受伤。

  4、被保险人因伤害的住院治疗的病历及医疗费收据,用以证明经济损失的发生。

  5、学生在两家及其以上保险投保的,要提供保险合同、保险条款、及医疗保险给付分割单和批单,用以证明另一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付。

  6、是按照<保险法>第22条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义务,何谓“及时”则依惯例,其证据效果须保险人无异议方能获得有效理赔。

  7、是按照<保险法>第23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如人寿险中的死亡证明、丧葬费,健康险中的住院费、误工费、医药费、伤残证明。

  8、是对保险人提出异议的有些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向保险人补充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当受益人依据健康保险合同索赔时,保险人认为其已超过二年的索赔时效(按照<保险法>第27条),或当受益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法院认为其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这时受益人应尽可能地向保险人或人民法院提供其索赔和起诉未超过法定时效的相应证据。

  9、是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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