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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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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遇到磕磕碰碰的小意外,也会有人遇到身故、伤残的大意外。而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也比较单一,仅限于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或残疾。可是,为什么本文中的某女甲投保了A公司的保险,后不幸意外中毒死亡,其丈夫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却又拒赔呢?

  如果其丈夫某乙是投保人,那似乎能适用《保险法》五十六条的规定,保单无效。

  个人观点认为投保人应为死者某甲。“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本案里,是谁与保险人定的保险合同,谁支付的保险费?难道需要去考证这笔保险费是从谁的财产中支付?那如果是从夫妻共有财产中支付呢?所以,认定投保人只能是保单所载明的人,即投保人一栏里载明的。虽然事实上是其丈夫到营业部购买的保险,虽然保单结尾处投保人签字栏里的签名是其丈夫某乙,但这份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也应该是死者某甲,其丈夫只是为其购买保险的经办人员,而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第二、保险人承保时审核不严格

  如果保险人在承保时严格审核,那上面所说的情况是不会出现的,而既然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为其签发了保单,是否可算作是对因被保险人未签字拒赔权利的放弃呢?这种情况下,是否能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如果能,即使本保单的投保人是死者丈夫某乙,保险人似乎也不应主张保单无效而拒赔。适用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拒赔,是否过于死板?

  第三、在团意险中很多保单都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

  在团意险中,就我所经办过的案子,尤其是不记名投保的情况下,大多数保单都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这些保单是否都可以按照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主张无效?在实际操作中,还没见过一例这样的案子保险公司主张保单无效的。

  因此,本案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似乎不是很正确,如果怀疑案子有问题,慎重是必要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要稳妥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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