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将根据新的评定标准执行,意外险伤残理赔范围大幅扩大。近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执行了14年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同时废止。新发布的标准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保险业内外人士及保险消费者均从各种的角度热议新标准,然而,殊途同归,大家均表示,随着新标准的发布执行,过去频出争议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或可减少,新标准也许将让各方都从自身角度提升满意度。
原标准:广受诟病
意外险被指不能保“意外”
我国将伤残等级总共分为十级,然而,被认为常识的伤残等级,此前在保险公司意外伤害险的赔偿中并不被完全认可。
购买过意外伤害保险的人也许不曾留意到,保险合同中有一份附加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比例表》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制定的,保监会成立后发布了《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明确各保险公司报备的险种条款与新签单业务条款中,对残疾程度的定义及保险金给付比例按照《比例表》执行。《比例表》关于残疾等级、残疾程度分为7级34项,这些项目主要集中于肢体残疾。也就是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保八、九、十级伤残。
有律师指出,保险公司依据《比例表》解释,八、九、十级伤残不在赔偿范围之内。然而,一到十级伤残就相当于金字塔,越往上数量就越少,其中八、九、十级是金字塔的底部,把这个群体拿走,也就是在意外伤害中最大的一群伤残者拿不到保险,非常不合理。
不少消费者更直指,保险公司依照《比例表》进行意外险赔付,很多时候有失公平,让被保险在索取意外险赔付时颇感“意外”,保险公司的条款涉嫌霸王条款。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统计,在近三年审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件中,约70%的案件均因保险公司不接受调解而被判决驳回,其中四成以上的原告都会提起上诉,但是由于保险条款规定明确、伤害情况不在《比例表》罗列的情形之内,即使上诉至中院,原告的诉请也没有办法支持,因此,上诉案件悉数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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