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
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在给付后次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终止。
5、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我们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在一次事故中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的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补偿。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到保险期间届满时,必要的门(急)诊或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前述第(1)项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
(3)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我们均按以上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6、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对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本附加险合同各项费用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约定的档次确定。无论我们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约定的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达到分项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7、意外或疾病住院每日补贴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以后的住院天数乘以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治疗,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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