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关注民生,不断出台惠民政策,加强民生保障。厦门市从2010年7月起开始首创实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也就是现在所提出的“大病保险”,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发生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75%,个人自付25%,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限额为21万元,远高于这次国家公布《意见》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的规定,有效化解了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切实解决了城乡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的后顾之忧。
综合保障水平达到31万元
据介绍,厦门市从2010年7月起在全国首创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主要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参保城乡居民封顶线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具体做法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以全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10元/年,全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个人不需缴费。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发生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75%,个人自付25%,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限额为21万元,远高于这次国家公布《意见》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的规定。
厦门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参保城乡居民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再加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为10万元,其综合保障水平达到了31万元,为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9.2倍、农村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26倍,均超过国家规定城镇居民的6倍,农村居民的8倍。
据介绍,从2012社会保险年度起,我市城乡居民个人一年只需缴纳100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就能同时享受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双保险”待遇,在一厦门社会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限额是10万元,保了部分大病;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限额是21万元,是填满了缺口,实现了全面、全部的保障。在“双保险”保障的共同驱动下,合力提升了厦门市参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的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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