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受到伤害、患病住院;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有效驾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八、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含剖腹生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九、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先天畸形矫正、牙齿治疗及手术;
十、视力矫正手术、视觉及听觉检查、助听器及配镜;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十四、一般身体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
十五、健康观察期内因疾病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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