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暂时还看不清楚规律,发展条件还不成熟、风险比较大的问题,可以通过试点的方式及时总结经验稳妥推进,不要一上来就大张旗鼓地搞。
(二)要规范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在许多领域里价格竞争是最重要的竞争手段。
但由于健康服务的特殊性,健康保障的竞争应当更多体现在服务质量的竞争而不是价格的竞争。从公司角度来讲,健康保险的竞争不应当仅仅局限于低层次的价格竞争,应当更多考虑如何提高健康保险的服务质量;从监管部门角度看,要引导公司在服务品质上进行竞争,避免不顾成本的恶性价格竞争,共同树立和保护健康保险的良好形象,维护行业利益。
(三)要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树立健康保险良好形象
当前,监管机关要把消费者权利保护放在一个更突出的位置上,切实加大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管力度。现在,许多公司对健康保险的销售采用了“宽进严出”的做法,带来了很多问题,比如去年的“重疾险风波”。
保险公司应当反思销售保险产品“宽进严出”的做法,变“宽进严出”为“严进宽出”,做到在销售时不误导,把问题向投保人讲清楚,让投保人对所购的保险有充分的认识和思想准备。而在赔付阶段,要尽量满足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
一些国外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在介绍工作经验时都提到,在国外比较规范的公司只要是按照“严进宽出”原则销售的保险,发生赔案时,赔偿不用报告总经理,而拒赔是要报告总经理的。国外的这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正确理念和有效的做法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我们应当认识到,逐步建立“严进宽出”的健康险销售模式对树立健康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将是非常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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