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种情况是,所谓的“病”并未列示在“投保单”所询问事项中。
2005年8月,持有寿险保单的周某因病住院经抢救无效而身亡。其女赵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周某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因为周某多年前即患有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
赵某称其母亲在投保时,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单上列明的告知事项均进行了填写。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周某投保前已患病,但该病不属于投保单上告知事项列明的病因,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轻核保、重核赔”,甚至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才全面调查被保险人在各个医院的住院记录进行“二次核保”,并不符合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同样要诚实守信,如实告知病史,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必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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