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康保险承保的保险事故是疾病和意外伤害事故两种。
疾病主要是由人体内部的生理或疾病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事件则由人们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因素所造成的。
2)健康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是因疾病(包括生育)导致的医疗费用开支损失和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导致的正常收入损失。
我们知道,疾病和意外伤害事故带给人们的结果可能是同样的,即上医院治疗而支出医疗费用或者耽误工作而减少劳动收入。因此,健康保险正是针对这两种后果而规定的其保险责任的,以提供人们在医疗费用开支和收入损失上的保障。
健康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属于短期保险,二者具有许多共同之处,因此国外一般将二者合二为一,统称为健康保险。
其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在保险责任上是有区别的,在保险合同的实务处理上也存在显著差别,这些我们将在随后的讨论中逐步比较,但这里首先必须明确的是:
第一,二者虽然都要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提供保障,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残疾,其他原因如疾病、生育等引起的残、亡则不属于其保险责任范围,而属于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意外伤害保险是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或残疾保险金,有些意外伤害保险品种可能还会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对因意外伤害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劳动收入减少损失)则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而属于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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