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如实告知
保险法规定,个人在投保人身险时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应将自己目前的身体状况及既往病史如实告知,如有隐瞒,可能遭遇拒赔。
李先生2007年7 月30 日为自己投保某保险公司个人住院医疗险,健康告知栏均为无。2008年6 月李先生因急性胆囊炎、胰腺炎住院获该保险公司赔付。2008 年7 月,李先生因粘连性腹痛、消化道出血住院。出院后,李先生提出个人住院费用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李先生投保前即2000~2005年间曾因乙状结肠过长伴慢性炎症、急性化脓性阑尾炎等疾病多次入住该医院治疗,并实施了阑尾切除术。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投保前曾因多种疾病多次住院,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栏列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此案应当拒付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虽在2006年投保人寿险时告知保险公司有胆结石手术史,但在2007年投保健康险时属新契约,仍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李先生在明知告知内容不实的投保书上签名确认,且应该知道该签名的法律后果,主观上产生了不实告知的意图,客观上产生了不实告知的后果。
必须亲自签名
不管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都要由本人亲自签名。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需经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名。这意味着投保人已经阅读并认可保单相关内容,并提出了真实的保险合同要约,亲自签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代签名会影响到合同的法律效力。
马小姐经常出差,为防止发生意外,马小姐2008年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意外险,保险公司核保后同意承保并签发保单。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恰好马小姐出差,于是委托其丈夫代为签字。正是这次出差途中飞机失事,马小姐不幸遇难。其丈夫悲痛之余拿着保险合同到投保的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核对保单之后,认为马小姐这份保单并非本人签字,保险公司予以拒赔。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对费率等因素会精挑细选,而往往忽视了被保险人亲自签名确认才能有效这一关键要素。《保险法》对人寿保险关于“被保险人须亲自签名确认才能使保单生效”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被保险人的权益,千万不要让业务员代填保单,特别是代签名,否则被保险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也不能由家人为自己在保单上代签名字,以免产生纠纷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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