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雷律师认为目前中国百姓的保险意识不强,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高,目前带病投保的例子非常多,如果再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则保险公司所要承受的风险就太高了。
而阎先生则认为,目前还没有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寿险业发展还不完善,相关的医疗体制也存在很多漏洞,所以造成企业无法在可使用解约权的两年内,对投保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详细地调查。
其实中国保险界、司法界、法律界人士早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2002年3月,作为当时中国保险界惟一的全国人大代表,时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的何静芝提出修改《保险法》的议案,其中提到保险业应该承认“不可抗辩”条款。
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无争议条款的适用)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保险人未行使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但是合同已经终止的除外。”
2006年3月,李滨律师公开提出,目前各寿险公司的条款不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进行限制,属于显示公平的“问题条款”,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
如果保险法修订中能加入该条款,必然会让善意的投保人获得更多保障,同时也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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