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可以合理合法地为员工投保人寿保险进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可知企业为员工交纳的保险费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了企业为员工投保商业保险费用列支的额度及范畴。从中可以知悉,企业拿出职工工资总额4%为员工投保商业保险是完全免税的,如若补缴金额较大的还可获得“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费用的权限;同时由于员工将来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金按税法规定也同样是免税的,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获得资产保全。
(2)保险在未来还是规避遗产税的有效工具。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征收遗产税,而且额度很高。我国也已经开始讨论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这意味着遗产税的征收已经纳入了国家法律健全化的考虑日程。根据草案,遗产越多,税率就越高,最高可达50%。因此,此生拥有的个人财富在离开人世的时候会因为纳税问题而“贬值”甚至成为家人的一种负担和痛苦(如果资产中不动产很多,继承人在接受遗产时要是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遗产税的话,这些资产就不能被继承而可能被先期拍卖。所以,及早做好遗产的规划,对自己、对家人而言,都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而保险确是此方面有效的使用工具,我国税收法明确规定保险金是不纳入应征税额的。
综上,人寿保险在资产保全方面有着独有的优势,不论在资产保全所要考虑的税收、债权债务问题上,还是变现及流动性是否方便等问题上,都呈现出自身的特点,特别是它强有力的风险管理是其他投资工具所无法比拟的,因此也就愈发显现出自身独特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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