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身故及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65周岁前,因疾病或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当年度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65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65周岁时的保险金额减累计给付的生活扶助金总额,保险责任终止。
4.生命关爱提前给付被保险人患末期疾病,经专业医生判断生命不足6个月时,提前给付等同于身故保险金的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5.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65岁前因意外导致保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第二等级或以上残疾程度者,可获得当年度保险金额的50%作6.为意外残疾保险金。
7.提前给付长期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合同中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当时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重大疾病确诊日与保险金理赔日之间,发生任何生存给付,将从本次保险金给付中扣除。
8.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治疗后,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的9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每次最高给付1,500元,其中床位费每日最高给付100元。
9.住院手术费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手术费用后,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的90%给付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每次最高给付1,800元。10.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住院前14天(含)及出院后30天(含)发生与住院原因相同的门诊医疗费用后,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门诊医疗费用的90%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每次最高给付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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