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2009年5月起在北京市率先试行公费医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自此,公费医疗改革在全国各地全面施行。
从今年10月1日起,广州市及各区(县级市)公费医疗将统一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其中,经确诊患恶性肿瘤的享受人员,在公费医疗二、三级定点医院进行抗肿瘤或抗肿瘤辅助治疗,因病情需要使用本市规定的“肿瘤二级目录”内专科药品的,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不设药费限额,按规定比例予以记账。
根据广州市人社局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关于我市公费医疗执行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从2011年10月1日起,广州市及各区(县级市)公费医疗统一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以及参加家属统筹医疗人员(下称“享受人员”),使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按现行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办理医疗费用结算;使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费用,由个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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