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潜伏性疾病,例如遗传性结核病、性病等若无诱发因素引起发作,对人们的健康并无大碍,如果在保险效力有效期间发作,应当视作与普通疾病一样,在实务中一般列入可保范围之内。而且这种疾病与那些内脏机能自动发生变化或损伤等被当作是同一性质、同一类型的疾病,与先天残疾有着质的不同。
(3)偶然性疾病。偶然性疾病的限制来自于这样的假设,即认为人生以健康为常态,以疾病为异常。因此疾病的发生应当纯属偶然,并非人们所能预料得到的;但这种偶然性疾病是可以治愈的、并不是一旦得上就无可救药。所以一般对偶然性疾病又要求其在客观上有药可治,通过各种医药手段、措施可以减轻痛苦、缓解病势并最终可以根除病患。
健康保险加进了偶然性疾病的限制,就排除了那些必然发生的人身方面有损健康的各种危险,比如死亡、年老衰弱等。对那些常年卧床、以各种药物维持生命的投保人,健康保险人通常不会接受,因为这种情况甚至不符合最初关于“健康常态”的假设。对“疾病常态”的保护,保险人不但无利可图、而且还可能出现亏损。进一步而言,偶然性不但是说被保险人是否会患上某种疾病应该是不确定的,而且还包括会患上哪一种疾病也是无法预测的,甚至何时会感染乃至发作也是没有定数的。因此,健康保险人所提供的健康保险对那些要防范这些危险、试图寻找健康保障的人们而言具有重大意义。与人寿保险的可保危险相比,健康险的保险对象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健康保险的保险单一般都会对保险的责任范围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这一方面是便于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长期的保险实践证实: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医学技术也不断地提高,曾经的不治之症多少年之后就可能成了一般疾病,而许多以前不为人知的病症也不断地涌现出来,成为新的不治之症,这些对保险人而言当然也是忧喜参半的,为了保证经营的稳定,最保守的方法当然就是在具体保单中列明已知的各种承保疾病,避免理赔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与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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