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保险的投保规定:
保险法第55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死亡保险作出了特别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受此规定所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是没有父母的孤儿,或是因父母无力抚养而由他人抚养的(为叙述便利,下文将此类未成年人称为“孤儿”),则其必定无法成为死亡险的被保险人。
购买死亡保险的好处在于受益人不至于因为被保险人死亡而陷入金融困境。保险金所得可以支付葬礼和其它死亡费用,并且可以通过投资收益替代逝者的薪水。
无论定期保险,或终身寿险,保险人并非对所有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死亡都承担给付。保单中对不承担给付责任的除外责任作了明确说明,如投保人、受益人故意伤害、杀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