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状况设定若干档次,并适时调整。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
市、区(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
对缴费人员的最低补贴标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公布。
(三)集体补助。有条件的街道(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费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或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或街道(镇)、村(社区)集体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缴纳部分或全部保费,帮助其参保。
参保人员入伍服役期间,其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统筹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市、区(县)财政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设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区(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养老保险待遇资金足额划拨到基金支出户,用于待遇发放。
第八条 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保费。社区(村)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及时审核、登记、录入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和缴费信息,建立业务档案,接受参保对象的查询。
第九条 参保人员每年按规定时间将保费存入市、区(县)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由银行代扣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各级政府对个人缴费补贴资金根据当年实际缴费情况按规定划拨到统筹区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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