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残疾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按主合同保险金额为准,依该表所列比例(100%-10%)给付。
(三)、敬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8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时,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到达8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时,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70%给付。
(五)、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按主合同保险金额(但应扣除已给付的敬老保险金)后的50%给付,(最高限额10万元),主合同保险金额相应比例减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