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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修改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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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2年1月9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代省长蒋定之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二十一、删去第四十一条。

  二十二、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其它条款中的“省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帐户”修改为“账户”,“在岗职工”修改为“在岗从业人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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