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虽然沈女士的疾病没有达到重疾险条款所列举的临床表现、检测结果及肾功能严重程度的条件,基于平安人寿没有将该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充分向沈女士说明,平安人寿存在过错。因此,沈女士的疾病符合重疾险所列举的疾病类型,虽没达到合同具体条款所设定严重程度,但符合重疾险的基本定义,平安人寿应承担支付保险赔偿金一半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平安人寿支付沈女士10万元保险赔偿金。
平安人寿提起上诉
平安人寿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沈女士明知其有既往病史,投保时作否认回答,具有隐瞒行为。沈女士患的病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且沈女士在保险合同的理解条款之后签名确认,病条款在合同中均有加黑加粗提示,条款的解释采取了列举式,保险公司已履行了说明义务。
沈女士代理律师在庭上表示,沈女士不存在故意隐瞒病史的情况,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业务员刘某填写,是刘某故意没有填写沈女士病史。
法官主要就保险合同到底是谁书写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因平安人寿的代理人只是一般授权,法官没有当庭主持调解。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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