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说,个人按80元标准缴费者,在2012年9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最多可累计报销12万元;其他参保者,可累计报销15万元。
异地安置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据大江晚报报道,原政策规定异地安置人员先由个人负担20%,再按市内定点医院就医规定比例报销。新规中,对于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取消个人先负担20%,可享受芜湖市同等待遇。同时,对异地安置人员的转外也做了相关规定。
参保者如因病情需要,转往安置地定点以外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其后的住院费用个人需先支付10%,再按芜湖同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报销;如仅因个人要求转院,其后费用需先支付20%再报销,且不享受保底补偿待遇。
参保者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在安置地以外的定点机构住院,经审核后视同转外就医的,其住院费用个人先自付30%,再按芜湖同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报销,不享受保底补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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