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降低
我省其他地市慢性病医疗费用结算多实行年度限额结算,限额设定最高的地市每年不超过5000元,超出部分不予补助。为满足我市门诊慢性病人合理就医需求,引导参保人“大病进医院,小病进社区”,我市慢性病人补助与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相同,门诊慢性病起付线不变,并可以和住院起付线合并计算。门诊慢性病人在签约协议服务单位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零售药店受限额限制,在医院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受限额限制,门诊慢性病待遇与之前相比,整体待遇不降低且远远高于我省其他地市的支付标准。
引导门诊慢性病人
合理就医
为引导门诊慢性病病人合理就医,保障基金安全运行,门诊慢性病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和零售药店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限额管理。门诊(药店)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累加计算限额设定为4000元,每增加一个慢性病病种在原来限额标准上,增加1000元,最多增加20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限额按慢性病社区就医优惠限额规定执行。同时,为引导参保人到社区就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慢性病限额对在门诊(药店)发生的限额内医疗费用实行冲减计算;为保证参保人医疗质量安全,对在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店产生较高医疗费用的慢性病人,积极引导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就医。(文章来源:淄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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