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保险公司的条款为该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最后,虽然该部分费用不属社会保险理赔范围,但社会保险属国家福利制度范畴,其赔付范围并不等同于治疗疾病的合理用药范围。除非有证据证明患者的支出并非适当治疗所需的费用,否则,患者支出均应属合理。
综上所述,在现有新形势下,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需改变以往的思维定式——坚持由法院判决,应灵活机动根据被保险公司实际伤情及用药情况,采取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以尽量减损为宗旨。(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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