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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机动车辆保险医疗药费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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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知识普及率的不断上升,公众对保险的认识也逐步提高。若保险理赔时发生纠纷,更倾向于通过诉讼来解决,因此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加,特别是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医药费赔偿纠纷明显增多。
  其次,医院之所以采用大量医保外用药是因为当时受害人情况非常危急,不用这些药很可能有生命危险,这应认定为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所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损失,而按照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司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再次,保险公司的条款为该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最后,虽然该部分费用不属社会保险理赔范围,但社会保险属国家福利制度范畴,其赔付范围并不等同于治疗疾病的合理用药范围。除非有证据证明患者的支出并非适当治疗所需的费用,否则,患者支出均应属合理。

  综上所述,在现有新形势下,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需改变以往的思维定式——坚持由法院判决,应灵活机动根据被保险公司实际伤情及用药情况,采取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以尽量减损为宗旨。(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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