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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请莫忘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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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众所周之,投保人寿保险是对生命的呵护和爱的体现。但保险理赔因“受益人”指定不明,出险后造成家属不睦、甚至对簿公堂的例子却不在少数。

  众所周之,投保人寿保险是对生命的呵护和爱的体现。但保险理赔因“受益人”指定不明,出险后造成家属不睦、甚至对簿公堂的例子却不在少数。

  例如,前不久,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陈耳镇的徐某因为投保人寿保险时未指定受益人,造成意外身故后家属因为33万余元的身故保险金继承权而对簿公堂。

  客户徐某系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陈耳镇闫村人,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间,相继在国寿洛南支公司投保了“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康宁终身保险”以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累计风险保额335840元。

  2009年3月30日,徐某在洛南县陈耳镇挖矿时,突遇坡皮塌方,被巨石砸伤不幸身亡。国寿洛南支公司在核赔的过程中,发现被保险人徐某生前投保的3份保单均未指定“受益人”,而经过调查核实,被保险人徐某家有年迈的父母、妻子和儿子。

  依据《保险法》规定,徐某的父母、妻子及儿子均为享有100%受益份额的“法定第一受益人”。但此时徐某的家人却因为遗产继承权和身故赔偿金的分配而产生了纠纷,导致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反目成仇。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徐某年迈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儿媳告上了洛南县人民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经过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保险法》和《遗产继承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保险人徐某的父母及妻儿均为法定第一受益人,双方各继承167920元的身故保险金。

  以上案例的理赔过程令人备感心寒。据了解,许多客户在投保时,往往忽视了填写保单的“受益人”这一栏,为出险后亲属间产生遗产继承纠纷埋下隐患。

  目前,法庭在审判此类案件时,若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未填写受益人姓名时,保险金就会被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第一受益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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