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保监会网站消息,《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10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活动,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经营人身保险业务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本规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则所称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中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保险中介机构中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以及受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个人。
第二章分支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人身保险业务发展需要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和人员承担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上级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管理,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并将合规情况纳入考核指标。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定期进行监测、评估。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分支机构内控和合规管理,每年对分支机构内控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价,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建立分支机构内部审计制度,并确保内审部门的独立性。
第十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将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监管函、风险提示、监管谈话等事项向总公司报告。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将除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外的其他外部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司法建议书等事项向总公司报告并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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