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就承担全责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终身,被保险人在发生身故等保险事故后,即可取得3万元的保险金。但由于被告业务员的过错导致保险合同永久性失效,使该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受损,应予赔偿。因业务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故该赔偿责任应由业务员所在公司承担。
关于该案中原告未交纳的3年保费是因为被告过错行为造成,且保险事由随时可能发生,一旦发生即停交保费。因此,原告未交纳的3年保费不再交纳,也不应从3万元保险金中扣除。
对于原告吴某要求赔偿本案造成的误工、交通费等损失1.2万元,因原告仅提供车票一张(35元),未提供其他损失证据,所以法院仅支持35元的损失。
2011年11月7日,淅川县法院遂一审判决解除原告吴某与被告人寿保险南阳分公司与吴某签订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被告人寿保险淅川支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吴某某损失30035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寿保险淅川支公司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院。南阳市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对该案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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