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付办法
统筹基金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第一次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0.8;住院医疗费10000元以上至2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0.82;住院医疗费25000元以上至5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0.83。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每段增加5个百分点。按规定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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