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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六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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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沈阳基本医疗保险自2001年启动实施以来,十年间,这一惠民工程已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沈城百姓也从中真正得到了实惠。但是部分参保人对于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理解尚存许多误区。5月31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局相关专家就最常见的六个误区做以解读。
  误区四:医保患者住院时间达到十五天必须出院。

  与误区三同理,医保患者住院时间没有时间规定的,病人能否出院,何时出院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来决定,是以病已治愈或好转为出院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省卫生部门制定的出院标准。

  参保患者病未治愈(或好转),即使住院时间达到15天仍可以继续住院治疗,对于部分医院为防止医疗费用超支劝患者出院或强制患者出院的做法同样是严重的医疗违规行为。

  误区五:沈阳市民都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这种理解不准确。按照规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人群为: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中小学生、大学生、经社区及民政部门参保的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铁路医保和省级医疗保险统筹的单位职工不在我市补充保险二次补偿范围之内。

  误区六:参保职工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都属于补充保险补偿范围。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不含起付标准部分,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部分,由补充保险进行二次补偿。具体如下:

  1、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急诊留院观察转住院期间及急诊抢救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补充保险补偿范围之内。门诊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在补充保险补偿范围之内。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内,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由补充保险按规定补偿。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3、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的范围为:参保人员住院个人负担的总费用扣除丙类药品、丙类项目费用,扣除乙类药品、乙类项目个人先行自负费用,再扣除起付标准部分后,余下部分即为补充保险二次补偿范围内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部分。(来源:沈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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