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案例三
摔倒死亡不算意外伤害?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6万元
2009年5月18日,平度的李先生外出途中摔倒导致意外死亡,原本幸福的家庭一下子陷入悲痛之中。因为李先生生前所在单位曾给李先生等人投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3月20日零时至2010年3月19日24时止。处理完后事后,李先生的家人便向保险公司理赔。李先生的妻子宋女士说,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赔。为了讨个公道,宋女士和一双儿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李先生是否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产生了争议。宋女士说,李先生意外摔倒后死亡的事实符合保险条款中的意外伤害。而保险公司却认为,李先生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写有:“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身体受到意外伤害的客观事件”。保险公司称李先生死亡后,其家人为达到获得保险金的目的,伪造死亡医学推断书,将直接死亡原因“脑出血”改为“摔伤头、脑出血”,“脑出血”不是遭受外来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还认为,李先生家人是在李先生尸体火化后,才通知保险公司,双方对死亡原因有争议,责任在其家人。
根据卫生院的记载,李先生死亡原因为“脑外伤后猝死20分钟,于20分钟前摔伤头部,致当时昏迷不醒”。居委会也出具了证明,2009年5月18日上午,李先生突然摔倒,摔伤头部、造成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况属实。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生前单位为李先生等人投保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李先生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的死亡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宋女士提交的证据证明李先生的死亡符合保险条款对于意外伤害的释义。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宋女士及一双儿女保险赔偿金6万元。目前,案件已进入二审阶段。(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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