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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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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3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24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二)查询、核对自己缴费以及获得补偿情况;

  (三)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

  (四)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参加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

  (三)在就医和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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